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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 2019-11-08 15:2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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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市民停车难,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就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我市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206号)进行管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管理政策中的计费方式不利于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文件规定,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项目名称、政府定价范围、定价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配套监管措施、许可证申领等方面重新进行了明确。结合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对政府定价行为、定价程序等的要求,市发改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了《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

(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粤府办〔2018〕11号);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

(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

(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

三、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定价范围。明确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有“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两类,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确定定价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停车设施的类型明确管理形式并制定收费标准。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四)明确定价原则,推行差别化收费。要求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改善城市环境。

(五)规范定价行为。明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程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方面要求。

(六)细化计费方式。除按车型、车次、天数计费外,可以按时计费,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段,实行差别收费,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七)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停车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八)配套监管措施。各级发展改革、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九)停车设施实行登记公布制度。要求依法设立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实施收费前须将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名称、性质、地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经营者名称、停车泊位数量等信息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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