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动我市本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步伐,扶持科技创新企业紧抓机遇登陆科创板,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华侨板”挂牌拓展融资渠道,引导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发展壮大,我市结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上市相关政策,学习借鉴省内其他城市做法,对原上市奖励办法(汕金〔2017〕52号)进行重新修订,新增科创板上市奖励、“华侨板”融资奖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三项内容,形成《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对从2019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
二、奖励标准
(一)上市企业奖励标准
1.企业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确认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即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企业在境外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5.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参照国内企业上市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6.按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汕头地区的,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
(1)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募投金额15亿元以上-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奖励400万元。
(5)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25亿元(含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6)募投金额2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二)科创板上市奖励标准
1.企业制定详细的科创板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确认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企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按企业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汕头地区的,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
(1)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募投金额15亿元以上-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奖励400万元。
(5)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25亿元(含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6)募投金额2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标准
对符合“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对象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
(四)“华侨板”融资奖励标准
对2019年4月1日起通过“华侨板”成功融资的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申请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融资方式仅包括在“华侨板”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引入新股东增资扩股或其他“华侨板”认可的融资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融资方式。
(五)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标准
1.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对象为本地企业的,按其并购重组交易金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对象为外地企业的,按其并购重组交易金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单家上市企业发生多次并购重组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奖励申请及审批程序
市金融工作局是上市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核部门。企业完成奖励事项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申请“华侨板”融资奖励的企业,在完成奖励事项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华侨板”提出申请,由“华侨板”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汇总。
市金融工作局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企业上市、科创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华侨板”融资奖励和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奖励的审核意见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市金融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汇总有关材料,报市财政局请款。
四、有效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