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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解读
  • 2019-10-31 10:1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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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过程

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2017年5月,市政府印发规范性文件《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汕府〔2017〕55号,以下简称汕府〔2017〕55号文),对进一步推动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规范户口迁移管理工作起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省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深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并总结近年来我市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情况,汕府〔2017〕55号文的个别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下我市户口迁移管理工作的要求,需作相应修改。

市公安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户籍政策精神,结合我市人口迁移实际情况,组织对汕府〔2017〕55号文进行修改,形成《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开展审查工作,并发文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意见,同时通过市政府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意见。而后,对所提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吸纳,多次沟通协调达成一致,形成了《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依据和参考主要文

(一)《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24号);

(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公通〔2017〕109号);

(三)《汕头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汕府办〔2017〕80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在总体保持汕府〔2017〕55号文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汕府〔2017〕55号文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相关条文表述和排序予以规范:

(一)取消购房落户限制

《规定》综合权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人口结构层次、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在充分征求意见并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取消汕府〔2017〕55号文规定的购房落户限制,即:不再设置购买二手房落户需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等落户附加条件,取消购买新建商品房落户中“已婚子女只限一人”的限制,在《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本市购买、自建、受赠、继承合法自有产权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实现我市购房落户“零门槛”。

(二)取消“积分制审批入户”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人社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关于取消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下放高技能人才入户办理权限的通知》(汕人社〔2018〕98号),取消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落户方式。鉴于我市已取消积分落户制度,故对汕府〔2017〕55号文中涉及积分入户的内容予以删除。

(三)取消核查计划生育证明

为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减少证明事项,根据国家关于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的要求,结合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及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实际,《规定》删除去汕府〔2017〕55号文中“应当核查计划生育证明”的表述,做到解决户口登记问题与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健全完善计生政策统筹考虑、协调推进。

(四)根据《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汕市发〔2018〕18号),《规定》对汕府〔2017〕55号文中与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职能调整实际不一致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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