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家庭农场认定及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管理的办法》的必要性
引导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制定《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家庭农场认定及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管理的办法》的依据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2.《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
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
三、《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家庭农场认定及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管理的办法》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家庭农场实行自愿申请、政府认定、动态管理原则,不搞终身制。
2.申报与认定程序。家庭农场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家庭农场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程序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订。
3.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按照分类评定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参照省评定标准,制定评定标准。
4.运行监测。市农业农村局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每2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视为监测合格,继续保留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频道向社会公布。
5.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如果家庭农场存在列举的5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不得评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已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取消其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9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