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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19-06-24 09:2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字体: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不少多层住宅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刚需,更是众多老人盼望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明确要求,“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市80年代及之后建设的7到10层的住宅楼房,许多都没有按国家标准规范设置电梯。这类房屋留下来的原有住户大都已进入中老年龄段,有的成为独居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加上孕妇、伤残病人等特殊人群,加装电梯解决上下楼困难的诉求呼声日益高涨。为解决老旧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问题,2014年12月,我市颁布了《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下称《办法》)。据初步统计,中心城区自2014年《办法》出台以来,共加装电梯不到100部,数量较少。从实施的效果上看,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总体来说,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推进进度与人民群众增设电梯的强烈愿望依然有较大差距。

我市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2018年,市政协把有关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提案列为市政协的年度重点提案之一。2019年,市委、市政府更是把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作为今年十大民生实事的事项之一。经相关部门调研,制约增设电梯工作中的“短板”,总结为“五难”,即业主之间协商难、资金筹措难、报建程序较繁琐、项目管理监管难、后续管理较难。因此,我们形成了出台新的实施意见来有针对性地解决增设电梯工作中难题的工作思路,并制定了《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制定依据和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3、《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

4、《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府办规〔2016〕11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23号)。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实施意见》包括“适用范围、管辖原则、实施主体、实施条件、资金筹集、组织实施、新增面积处理、异议处理、管理维护、财政补贴、保障措施、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实施时间”等十四部分内容,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类审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具体主要措施如下:

1.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做好业主之间的协调协商工作。

我们学习借鉴杭州、广州等城市的先进经验,针对高低层业主之间协商难的问题,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按照“政府鼓励、社区主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使社区居委会全程参与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中意见矛盾的协调协商中。在综合了杭州、广州两地的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增设电梯工作中难点、痛点,《实施意见》中明确,增设电梯协议和方案由实施主体报送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及时进行公示,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实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公示期满后10天内,再由社区居委会就公示、书面异议收集和组织调解等情况向实施主体出具书面说明。另外,《实施意见》规定,社区居委会在确认增设电梯现场不存在利害关系人阻挠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方可进场施工。这样的规定,即可以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责任,又能让社区居委会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前置条件进行初步把关,还能够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与群众联系紧密、易于做通相关业主思想工作的优势。

为了能够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参与到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中,对增设电梯所在地的居委会,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也各按照一个梯口1万元的标准,对其进行奖励,作为其日常工作经费,这将对推进我市的增设电梯工作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2.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2014年出台的《办法》中规定,增设电梯事项既要在报批前将将设计方案和资金筹集分摊方案公示不少于15日,又要在报批阶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备案等,工程完工后,还要办理规划核实证明手续,并向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整个的报批过程时间长且繁琐。《实施意见》针对增设电梯项目报建难的问题,在报建环节,采取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的申请实施联合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取代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备案等环节,简化报建流程,提高审查效率。

3.完善项目建设档案入馆手续。

《办法》里没有规定增设电梯项目完工后建设档案何处保存的问题,在《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在增设电梯工程完工,由实施主体将建设档案移交到城市建设档案馆,并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档案入馆书》。

4.最大限度减少实施主体增设电梯的费用。

考虑到增设电梯工程有开挖工程,可能会涉及到涉及供电、通讯、数字电视、供水、燃气等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迁移改造等作业,《实施意见》明确,实施主体可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向上述单位提出迁移迁改申请。自申请提出之日起15日内,管线单位必须进场施工迁改,并承担相关费用。另外,增设电梯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占用开挖移动等规费的,《实施意见》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免收。

5.增加建设资金筹集来源。

在原有的由实施主体根据所在楼层及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和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建设资金筹集的来源规定下,进一步拓宽资金筹集途径,建立财政补贴机制,缓解加装电梯资金紧张问题。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我市建立财政补贴机制,按照能补尽补的原则,从2019年起,对全市当年度竣工并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每一梯口可以领取到市级财政的4万元补贴。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市级补贴标准,同等额度进行补贴。因此,按照上述的标准,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项目,一个梯口可以获得的补贴为8万元。

6.明确补贴适用范围和管辖原则。

《实施意见》对补贴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本市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建手续,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电梯的,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可以给予补贴。同时,也规定了特殊的情形,即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别墅(含联排别墅)、住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对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辖原则,《实施意见》明确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和监管,市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县一级没有相应机构的,可以由市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集中办事窗口,方便市民咨询和办理报审手续。

7.细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条件。

在技术管理上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缩小电梯井及突出外墙面的尺寸,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在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增设电梯突出外墙面梯井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明确双“三分之二”原则,即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栋(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明确实施主体应就增设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资金预算及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费用分摊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筹集方案、增设电梯的使用管理者等问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8.加大绩效考核力度。

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绩效不明显,出现敷衍塞责、不敢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地区和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有效期。《实施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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