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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措施》解读
  • 2019-06-05 15:5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一、制定背景

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2018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同年8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并提出建立引导和帮扶机制,加大粤东西北地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省级财政保障。2018年,我市首次设立医学科技人才培育、临床科研技术提升计划和国家、省自然基金项目培育计划;首次设立专项,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国有科研机构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增速30.2%、连续两年列全省第二位。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市当前存在“基础研究短板突出”的问题,要“着力构筑区域科创中心。制订出台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等政策措施,实施应用基础重大专项,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全力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建设,着力提升我市原始创新能力,探索建立具有汕头特色的科创新模式。”我市有必要在高质量建设好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的同时,针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环节、重大领域,如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上,在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帮助青年科研工作者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上,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争取港澳科研资源等方面,总结经验、先行先试,做好制度设计。

二、框架内容

《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措施》共分为8个部分24条。

一是培育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重点支持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的建设,2019-2021年市级财政计划投入10亿元。同时支持参与海洋科学、生命科学、先进制造等领域广东省实验室建设。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平台的创建。

二是支持医疗卫生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包括支持设立汕头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施“汕头抗癌十年行动”,设立医学临床技术提升计划,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关键技术攻关。

三是实施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专项。主要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供给侧改革、高质量发展等部署,在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采取长周期滚动支持方式,以“一事一议”、省实验室课题等形式,给予稳定科研经费支持。

四是实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培育计划。包括设立广东省自然基金汕头协同创新基金,同时支持鼓励申报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年在未获国家、省立项的项目中择优给予立项支持。

五是构建开放的科技合作新格局。包括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联合香港大学等境内外知名院校,定向为汕头培养博士生。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六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设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子基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七是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包括建立企业出题、市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项目形成机制。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项目经费比例限制,高校、科研机构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工资总量外单列管理。

八是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宣传,营造崇尚科学热爱科学氛围。鼓励和引导相关高等院校、上市企业以及省级重点企业实验室、汕头工业设计中心等在汕头设立科普教育基地。在汕头橄榄台开通科普专栏。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

三、政策主要特点

一是注重平台载体建设。紧扣当前正加快推进化学与精细化工省实验室建设等重点工作,探索实施市区联动模式,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和区级重大应用基础研究平台等创新平台建设。

二是关注民生科技发展。针对我市常见多发、地方特色重点疾病防控需求和临床应用实际问题,通过设立汕头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施“汕头抗癌十年行动”、支持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关键技术攻关和设立医学临床技术提升计划等具体举措,支持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应用基础研究,全面提升我市医疗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

三是突出开放共享合作。支持我市科研机构、企业参与兄弟省实验室的课题研究,支持联合香港大学等境内外知名院校定向培养博士生,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和交流,争取港澳科研资源,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支持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国际开放合作,促进我市与国际学术界的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着力构建开放合作新格局。

四是有较强操作性。该政策里面有多条措施,来自于近年来我市的努力和探索,已经过了实践和考验,并取得积极成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本措施各条款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若与我市其他政策措施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其规定执行。各区县可参照制订相应促进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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