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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解读
  • 2019-05-17 15:2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根据《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汕府办〔2017〕57号)、《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19-2020年)》(汕府办传〔2018〕8号)和省住房和建设厅的有关要求,我市研究制定《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

一、制订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粤建执〔2017〕1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违法建设处理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汕府办〔2017〕57号)、《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19-2020年)》(汕府办传〔2018〕8号),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采用罚款、没收、拆除等方式,分别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妥善处理。

二、制订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三)、《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

(五)、《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粤建执【2017】117号)。

(六)、《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汕府办【2017】57号)。

(七)、《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19-2020年)》(汕府办传【2018】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应范围

本处理意见适应于对2016年7月7日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2014年12月1日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等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

(二)关于适应期限和存量违法建设的界定时间

《处理意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配套制度,适应期限与违法建筑专项治理同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存量违法建设的界定时间按专项行动的开始时间2016年7月7日,同时,考虑到我市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对村民自建住宅的建设管理已作出具体规定,为保持法规政策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对村民自建住宅存量违法建设的界定时间确定为2014年12月1日。

(三)关于职责分工

按照《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分工,区(县)政府、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存量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负总责,负责本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配合区(县)政府、管委会开展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市城管、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政府、管委会开展存量违法建设处理工作的指导。

(四)关于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方式

1、存量违法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

(1)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

(2)占用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3)占用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的;

(4)位于城市主次中心、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出入口等城市景观敏感地区的;

(5)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6)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2、存量违法建设为2016年7月7日前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但不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时城乡规划技术要求的,按现状予以规划现状确认,核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当事人可以凭用地权属来源文件、城乡规划确认文件、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并经消防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文件、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执法部门的处罚文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时城乡规划技术要求的,不予规划现状确认,可以保留使用,但不予产权登记。区(县)政府、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监控机制。

3、存量违法建设为2016年7月7日前集体建设用地上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但不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时城乡规划技术要求的,按现状予以规划现状确认。当事人可以凭用地权属来源文件、城乡规划确认文件、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并经消防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文件、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时城乡规划技术要求的,不予规划现状确认,可以保留使用,但不予产权登记。区(县)政府、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监控机制。

4、存量违法建设为2014年12月1日前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但不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2014年12月1日以前已建成的,6层(含6层)以下部分凭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安排使用的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材料、符合城乡规划用途证明文件、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不需提供安全鉴定书)等材料办理产权登记;6层以上部分保留使用,但不予产权登记,在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附记中予以相应记载,区(县)政府、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监控机制。

2014年12月1日以前已动工建设但没有完工的,6层(含6层)以下部分可以凭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安排使用的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材料、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不需提供安全鉴定书)等相关材料申请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建成后可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6层以上部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关于配套管理制度

为提高对存量违法建设处理的针对性,《处理意见》明确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处理意见制定本辖区存量违法建设的具体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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