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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解读
  • 2019-04-15 15:0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汕头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16〕263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8〕45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汕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汕市信建统办〔2018〕15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市组织制定《汕头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一、制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首次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十九大报告又再次提出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2016年,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将我市列入32个城市(城区)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范围内。为落实国家和省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全面提升我市文明诚信水平,全面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营商环境,努力营造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经济秩序,我市印发了《汕头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汕府函〔2016〕263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8〕45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8〕31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汕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汕市信建统办〔2018〕15号)等文件。

为贯彻国家、省和市印发的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在我市土地市场领域,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土地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土地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失信惩戒制度,有效提升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效率,服务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大局。

二、制订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

(七)《关于印发<汕头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16〕263号);

(八)《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8〕45号);

(九)《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汕府办〔2018〕31号);

(十)《关于印发2018年汕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汕市信建统办〔2018〕15号);

(十一)《关于落实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汕市信建统办〔2018〕26号);

(十二)《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我市土地市场实行失信者受到约束或惩戒,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管理制度。并规定了有关部门职责,包括土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名单等管理工作。

(二)定义汕头市土地市场信用档案内函,建立以土地市场主体为基本单位的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业务信息和信用信息。

(三)通过对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研究,筛选了土地市场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共25条,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内容如下:

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取得建设用地;

2、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

3、因自身原因竞得人未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出让、租赁合同;

4、未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文件的约定支付土地地价款;

5、不配合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不配合提供相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

6、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用地文件、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动工建设,超过期限未满一年的;

7、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8、未按《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缴纳土地闲置费;

9、由于自身原因、建设用地项目未按用地文件、合同约定时间竣工;

10、建设用地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

11、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12、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1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14、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用地;

15、划拨用地申请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提供虚假、非法证明、证件;

16、划拨用地出租人、抵押人不履行划拨批准文件相关约定;

17、对划拨用地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18、未按临时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19、未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0、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不按规定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

21、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未按要求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超过五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十亩,造成其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五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十亩,造成其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4、出让用地申请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提供虚假、非法证明、证件;

25、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获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程度,把违法违规行为划分为一类和二类两个类别,制订了《汕头市土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类别划分情况表》,内容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信息采集提供部门。

(五)土地市场信用等级从高到低设定为信用守信、信用异常和信用失信三个等级。信用等级实行升级或降级动态调整管理,调整周期设定为一年,以信用等级评定日期为起算日期,并规定了信用等级升级或降级动态调整规则。

(六)土地市场信用名单包括信用异常名单和信用黑名单两种名单。

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信用异常的,纳入诚信约束范围,列入信用异常名单。

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信用失信的,纳入诚信限制范围,列入信用黑名单,信用黑名单有效期限为三年,以信用等级评定日期起算,期满自动失效,退出信用黑名单。

(七)实施失信受到约束或惩戒措施制度:

1.纳入信用异常名单的土地市场主体,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参与土地公开出让时,竞买保证金按出让最低价的50%确定缴交;

(2)现代产业用地建设项目进度履约保证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的40%或者8年租金确定缴交;

(3)未按(一)、(二)规定要求足额缴交保证金的,其竞买资格无效,视为违约,其已缴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不得分期付款;

(5)提高土地利用检查频次。

2.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土地市场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禁止参加政府一切供地活动(包括土地招拍挂、划拨、租赁等供地方式),取消其竞买资格,若仍参加供地活动,其已缴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不受理或停办“三旧”改造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计划、改造方案等业务);

(3)不受理或停办改变规划条件、土地用途等用地业务的申请;

(4)不受理或停办土地使用权划拨改为出让的用地业务的申请;

(5)不受理或停办临时用地业务的申请;

(6)不受理或停办优惠政策的申请;

(7)不受理或停办用地预审业务的申请;

(8)列为土地市场行为重点监管对象。

(八)编制土地市场信用名单,并在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发布。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信用名单设定情况。《汕头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只设定信用异常名单和信用黑名单两种名单和对应的约束或惩戒措施,没有设定信用红名单和对应的激励措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如果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土地市场主体列入信用红名单,符合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很多,列入信用红名单比较难,另外,国家和省至今没有出台土地管理制度方面的诚信激励措施,设定信用红名单可操作性不强。

(二)缴交竞买保证金情况。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规定: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20%,不得超过出让最低价的50%。对纳入信用异常名单的土地市场主体,参与土地公开出让时,竞买保证金按出让最低价的50%确定缴交,给予最高标准缴交竞买保证金的惩戒。

(三)缴交履约保证金情况。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进度主要包括项目开工和竣工的时间进度节点,其履约保证金按照不低于现代产业用地出让价款百分之二十或者四年租金的标准计算履约保证金。对纳入信用异常名单的土地市场主体,现代产业用地建设项目进度履约保证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的40%或者8年租金确定缴交,给予双倍缴交履约保证金标准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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