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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发放办法》解读
  • 2019-03-07 17:2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一、起草背景

我市出台《关于加快我市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提出要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对新引进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人才、领军人才、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等给予购房补助,对新引进的高学历、职称、技能人才给予住房补助。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头市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发放办法)。

二、适用对象和实施主体

购房补助适用对象为事业和企业单位新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省领军人才、市领军人才、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

住房补助适用对象为企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高级技师、博士、高级职称专业人才,制造类企业新引进国家一本大学理工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三、主要内容

《发放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汕市发﹝2017﹞16号文件规定,明确新引进人才时间节点和购房和住房补助发放对象。

(二)根据汕市发﹝2017﹞16号文件规定,明确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三)明确未领取购房补助人员申报住房补助条件。

(四)明确本地培养两院院士可按照本办法领取购房补助或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

(五)明确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发放的责任部门为市人社局,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区(县)人社部门审核辖区内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

(六)明确购房补助、住房补助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七)明确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弄虚作假惩戒措施。

四、实施时限

该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2月29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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