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我市出台《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提出要发挥用人单位引进人才主体作用,鼓励人才中介组织、猎头机构和个人举荐人才,积极畅通“单位引才、以才引才、潮人引才”引进人才主渠道,并给予举荐机构、举荐人或用人单位引才补助。根据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对象和实施主体
举荐人认定申报对象为本市引进人才的单位或个人 。
举荐人为个人的,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的人员。
举荐人为单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事业单位;
(二)合法设立的海内外人才中介组织、猎头机构;
(三)合法设立的海内外潮团组织;
(四)汕头市人才工作联络站。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度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举荐人基本条件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海内外人才中介、猎头机构或潮团组织、人才工作联络站及个人。
(二)明确举荐人引进全职院士、“珠江人才计划”团队、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以及“扬帆计划”团队的补助标准。
(三)明确举荐人引才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之后,引进的人才须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劳动合同。
(四)明确举荐人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人社局申请,市人社局审核、公示后予以认定。
(五)明确举荐人、用人单位和被举荐人认定事项的惩戒措施。被举荐人、用人单位或举荐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取得补助资金的,市人社局将其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在市级媒体予以曝光,依法依规追回已发补助,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四、实施时限
该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2月29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