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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 2019-02-20 14:5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 【字体:    

一、制订依据

(一)《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四)《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

二、指导思想

一是依法规范。通过制定地方实施细则,落实国务院、部有关网约车的政策,明确网约车经营平台公司和司机的义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鼓励创新。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网约车车型比巡游车型高一个档次,并通过网约平台提供服务,网约车与巡游车实现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三是规范经营。对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发放等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实施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按照服务规范标准提供服务,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四是协同管理。网约车是新生业态,涉及多部门职责,由交通、网信、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6个部门联合制订实施细则,按照职责协同实施管理。

三、内容设置

本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三十四条,具体设置说明如下:

(一)明确网约车发展、监管原则。《实施细则》规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许可申请,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发改、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职责共同监管。

(二)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并在我市范围内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所及相关经营、管理、安全人员。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区域为全市范围,许可期限四年,许可期限届满需延续经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三)明确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网约车车辆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按照网约车发展高品质、差异化的原则,考虑到本市巡游出租汽车排量为1.6L,车身长度在2600毫米至2650毫米的情况,本《实施细则》明确我市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为:在我市注册的,初次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年,排量1.8L或1.4T以上、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7座及以下燃油小客车,同时符合相关运营标准。为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对纯电动小客车的轴距要求为2600毫米以上。为与巡游出租汽车保持区别,要求网约车车辆需设置统一标志,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网约车车辆退出营运标准与《暂行办法》保持一致,行使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四)明确网约车驾驶员条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要求同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本《实施细则》明确我市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为:除了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需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持有本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证。

为统筹网约车驾驶员资源,本《实施细则》规定持有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可直接从事网约车营运。同一辆网约车和同一驾驶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加入同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

(五)明确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网约车经营中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线上和线上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加强驾驶员、约车人、乘客等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价格管理方面,网约车公司实施市场价管理,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要求运价方案确立和变更要提前5天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六)加强网约车监督管理。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要按服务承诺办理并答复,并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乘客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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