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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解读
  • 2019-02-26 14:59
  • 来源: 汕头+
  • 发布机构:汕头市信息中心
  • 【字体:    

为加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的管理,我市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应当遵守如下原则:地名应当有一定规律性,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地名便于记忆与查找;地名应当区分层次和类别,着力做好历史地名的传承和使用;地名应当满足同一规划区域内的序列化要求,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一致,体现命名区域的基本特征;地名应当优先体现城市文化与基本内涵,通名用字应当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属性类别。

办法明确,建筑物命名、更名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指占地面积在4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和大型商贸建筑群。

(二)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三)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以“中心”作通名,必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功能用途的限定词语。

(四)湾:指依水而建,环境优雅,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建筑群。

(五)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六)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2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露天公共活动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综合性大型建筑物、建筑群。

(七)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家、家园、坊: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八)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九)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建筑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十)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筑、里: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十一)大厦、商厦:大厦是指综合性的独幢或者有多个塔楼并且裙楼相连的大型楼宇,其高度在20层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全部以商贸为用途,或者以商贸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或者大型建筑物,可以称为商厦。

(十二)大院:通常指具有居住、疗养、办公等功能的住宅区。原企事业单位家属大院在原地翻建以后,可以保留使用该通名,以体现地名的文化沿革。

(十三)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物流园、科创园、商贸园:以工业、服务业、自有商务办公等为主的建筑物,专名须完整体现建筑物的专业、主导功能。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较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汕头市总部企业等单位,可以冠以企业主要字号,对专业、主导功能加以限制修饰。

(十四)构筑物:一般以池、亭、台、碑、塔、廊、墙、坛、柱、牌坊及其派生词等作为通名。

办法规定,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命名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和本市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含有虚夸、离奇、荒诞内容的字词。建筑物名称,应当与其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得冠以“国际”“世界”“亚洲”“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广东”“汕头”等词语。如无明确历史依据,新生地名不得使用不良文化色彩、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政区名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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