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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解读
  • 2019-01-24 14:4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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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市景观照明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一湾两岸”夜景、“时代广场灯光秀”已成为我市一张重要的城市形象名片。目前我市有关城市景观照明的管理文件有三份:分别是《印发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汕府办〔2008〕127号)、《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8〕129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已建建(构)筑物城市景观照明项目报建及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汕府办〔2008〕189号),这三份文件均是2008年印发实施的。随着我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这些管理文件的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于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相关规定,解决工作中逐步显现的问题,成为当前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2018年初,市政府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汕府〔2018〕7号)中落实市城市管理综合局(现已更名为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牵头组织制定“健全市区景观亮化管理工作机制”。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局组织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讨论修改,报送市政府审定并印发,作为我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意见》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景观照明的建设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我市城市景观照明服务水平,美化、亮化城市夜景,提升我市城市形象。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主要分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为工作原则和组织机构。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亮化美化环境的原则。对城市景观照明的概念做了规定,明确了城市景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二方面规定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内容。明确要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列举式规定了鼓励和支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的场所和建(构)筑物、市政设施。景观灯饰工程有关设计、建设施工的资质要求、光源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三方面规定了景观照明设施的管养和补贴等内容。主要规定了景观照明的开启与关闭的时间:每年4月—9月期间为晚上7:00—11:00,其余月份为晚上6:30—10:30。规定电费补贴得标准和范围、申报电费补贴的条件和所需资料、亮灯考核方法和评定等次、电费的核定方法和补贴发放等。

三、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工作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工作意见》施行之日起,《印发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汕府办〔2008〕127号)、《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8〕129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已建建(构)筑物城市景观照明项目报建及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汕府办〔2008〕18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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