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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9-41081 文  号 : 汕人社发〔2019〕5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 2019-03-07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培训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9-03-07 17:08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 汕人社发〔20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培训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6日    

    汕头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培训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为支持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提升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条件

    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技术技能人才,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严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技术技能水平较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三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人,按交流培训期间实际支出的交流培训费用、交通、餐饮和住宿费用提供生活补助,每人最多3次,境外交流培训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国内交流培训的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按照后补助的方式,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再按程序申请补助。

    (一)境外培训资助。赴境外有关机构进行3个月及以上的专业培训、研修或做访问学者(不含学历、学位教育),或开展项目合作研究。其中,3-6个月的,资助费每人不超过1.5万元;6个月以上的,资助费每人不超过3万元。

    (二)境外交流资助。赴境外参加重要学术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等。举办地在台港澳地区的,资助费每人不超过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中国)的,资助费每人不超过2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资助费每人不超过3万元。

    (三)境内培训资助。赴境内有关机构进行3个月及以上的专业培训、研修或做访问学者(不含学历、学位教育),或开展项目合作研究。其中, 3-6个月的,资助费每人不超过0.5万元;6个月以上的,资助费每人不超过1万元。

    (四)境内交流资助。赴境内参加重要学术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等,资助费每人不超过0.5万元。

    第四条  交流培训机构要求

    (一)高校:境外高校必须是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和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上公布的我国公民主要留学国家的知名院校。境内高校必须是国内双一流大学(含原国家985、211工程建设院校)。

    (二)科研院所:境内著名科研院所或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境外知名研究所或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重要学术会议要求

    中国科协发布的《重要学术会议指南(2018)》所列重要学术会议和相关领域国际重要学术会议。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认定委员会认定。

    (三)组建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我市大学、研究院所、知名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和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

    (四)认定。认定委员会通过审阅材料、讨论评议等方式,确定拟入选对象和资助金额。

    (五)社会公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5天。

    (六)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入选对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补助资金后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

    第七条  申请材料要求

    1.个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3.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交流培训相关合同(协议);

    4.支付人才相关费用凭证;

    5.开展交流培训期间的主要成果或参与项目证明;

    申报材料第1项提供复印件,其它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一份,须由申报单位审核确认并盖单位行政公章)。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得资助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在市级媒体予以曝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九条  认定工作经费和交流培训资助经费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2月29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培训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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