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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8-40357 文  号 : 汕府办〔2018〕69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 2018-10-25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8-10-25 15:17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汕府办〔2018〕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依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粤见义勇为〔20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事关见义勇为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对于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全面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机制、政策措施。

    二、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申报工作

    (一)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条件。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二)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均要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三)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

    1.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申报可由行为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所在或受益单位和行为发生地乡镇(街道)或者受益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向行为发生地区(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报或举荐,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为人伤残或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提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2.受理:申报(举荐)需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2)行为人伤残或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3)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4)提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3.确认: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4.公示: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其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三、加大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力度

    (一)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方式。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后,应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1)通报嘉奖;(2)颁发奖金;(3)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二)加大奖励力度。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1.牺牲的,颁发25万元抚恤奖金;

    2.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见义勇为〔2013〕7号)第八条规定的伤残等级,颁发5万元至20万元抚恤奖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20万元抚恤奖金;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10万元抚恤奖金;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5万元抚恤奖金。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列入本地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及时通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和家属慰问等工作,并协助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做好见义勇为宣传的相关工作。

    四、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措施

    (一)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

    (二)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三)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社会保障。经认定为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和待遇领取条件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救助;

    (四)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住房困难。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中,根据市相关轮候评分规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予以加分,体现其在同一次轮候中的优先权。

    (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城镇落户。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六)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属于我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我市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符合相关条件人员纳入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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