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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8-40305 文  号 : 汕住建通〔2018〕340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 2018-10-12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 2018-10-12 16:35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字体:
  • 汕住建通〔2018〕340号

    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巩固我市文明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优化美化市容市貌,展现“清洁、靓丽、秀美”城市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我局决定实施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一)房屋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和拆除工程项目,下同)施工围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在我市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选用本通知附件中的围挡样式,围挡样式的选择应结合工期长短、工程性质、所处区域和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协调等工程实际确定。

    (二)各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全封闭施工,按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围挡包括工地围墙、大门两部分。

    1.工地大门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大门高度不低于围挡高度。工地如设置多个出入口,均应封闭管理。大门及各出入口内应设置规范化洗车池、洗车槽、沉砂井和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并配置高压水枪。大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五牌一图”应设置于大门附近显眼的位置。

    2.施工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市区主要路段围挡总高度应控制在2.5m以上,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应控制在1.8m以上,但原则上不超过4m,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3.围挡下部应当设置0.3~0.5米高的基座(防溢座),确保基础平整、牢固,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4.道路工程、城市管线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围闭。围挡上应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及施工单位标志。

    5.影响交通的市政工程作业面及受影响区域,应按要求设置告示牌,围挡的迎车方向应做好道路引导标志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在围挡上设置警示红灯,警示灯间距宜控制在4~6米。

    6.各建筑工地要按照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做好“门前三包”相关工作。

    (三)施工围挡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夹芯压型钢板围挡、木塑复合板围挡或砌体围挡(样式见附件),限制使用PVC材料,淘汰使用彩钢板材料。

    施工工期在半年以内的工地,可采用PVC材料围挡。

    施工工期在30天以内的市政工程作业面,可采用铁马围挡、交通隔离栏,也可采用水马(移动式全塑注水围挡)进行路面围护,围挡高度统一为1~1.2米(高围挡水马除外),相邻围挡使用固定螺杆连接成整体,增强围挡整体稳定性。

    (四)施工围挡建设应按照工程施工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及后续使用安全。

    1.围挡的建设及提升改造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2.围挡应根据环境特点及场地类别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验算、外观装饰画面、灯光等内容。

    3.围挡施工过程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隐蔽工程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施工过程资料应归档保存。

    4.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围挡是否符合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对围挡进行验收,重点验收围挡的结构安全及整洁美观等。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在建项目对围挡进行提升改造的,改造完成后应按上述要求组织验收。

    (五)规范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宣传。各项目要认真落实市扫黑除恶办、创文办、创强办关于做好公益宣传的各项要求,必须在工地围挡刊载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扫黑除恶宣传标语,“汕头精神”“我的中国梦”“讲文明树新风”“图说我们的价值观”“承百年匠心,铸品质汕头”、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诚信建设、法治精神、雷锋精神、良好家风、生态文明等公益广告,并做好公益广告的维护更新,围挡及施工场地内不得刊载商业广告。

    (六)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1.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围挡应沿线配置喷淋装置,并配置足够的雾炮设备,确保施工场地及现场主要道路湿润不扬尘。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2.市政工程路沿石、石材、地砖等构件采用工厂生产,确需现场加工切割的应在固定地点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措施。路面破除、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采取围护、遮挡、喷雾降尘、降噪等措施。

    (七)房屋市政建设工程围挡确无法按以上要求设置的,须专项设计并经监理单位确定后报监管部门。

    二、明晰职责,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是文明施工的组织责任单位,有关围挡设置要求应当纳入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明确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责任及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将施工围挡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支付到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队伍进场时负责按标准组织建设围挡,按规定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报相关监管机构对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核查。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确定的围挡样式组织施工。对未按确定的围挡样式组织施工或其它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并视情况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暂停拨付或扣减相应费用。特别是在工程开工、收尾、绿化等施工阶段,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不得降低围挡标准。不符合本文围挡标准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二)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的实施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围挡样式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的日常维护,保证施工现场围挡使用安全和整洁美观。施工单位应将此项费用专项核算,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备查。

    (三)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围挡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理,围挡设置未在开工前完成的工程,不得签发开工令;发现施工现场围挡等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不得签认相应的施工费用。对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四)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和施工合同、造价文件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本文件规定确定围挡样式以及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明确监管措施,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道路硬化、冲洗台设置等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工程监督手续。建设单位不进行开工条件核查即施工的,应责令停止施工;现场围挡未按规定建设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直至整改合格。

    (二)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围挡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并严格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扣分或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施工现场围挡设置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建筑工地,不予推荐参加“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省、市优质工程”评选。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6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汕头市建筑工地围挡标准化图例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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